咨询热线:
搜索
0592-5365806/5365807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可根据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人可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 2022  8   8 日第  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22年8 月 8日)

(说明:本章程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规范要求的行业协会章程模板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英文名为Xiame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XA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工程咨询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厦门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6号振业大厦裙楼220室。本会的网址是:http://xmaecc.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全行业自律管理。

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工程咨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资信评价,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培训、执业登记初审、继续教育及执业检查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㈢ 推动本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咨询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合同范本等行业规范和标准;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㈣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我市工程咨询行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㈤ 根据会员需求,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推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㈥ 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市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表彰或奖励在工程咨询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㈦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厦门市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㈧ 代表我市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等行业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行业相关的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开展交流、研讨与合作,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㈨ 代表我市工程咨询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和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和有关各方,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㈩ 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

(十一) 组织会员参加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PPP专项咨询及相关投融资管理政策咨询等工作,并积极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服务。

(十二) 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㈠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㈡ 在本市或其他地区开展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㈢ 拥护本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

㈢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㈣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㈤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㈤ 优先承担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程咨询服务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㈡ 执行本会的决议;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 接受本会的协调和管理;

㈦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㈧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㈠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㈡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㈢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㈢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㈣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㈤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㈥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㈦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㈧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㈨ 决定终止事宜;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届召开至少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㈡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㈢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㈣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 在本行业有一定声望、地位;

㈡ 业务稳定发展;

㈢ 热心参与协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㈠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㈡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㈢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㈠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㈢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㈣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㈠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㈡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㈢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㈣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㈤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㈥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㈦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㈢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㈣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㈤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㈥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包括提名下届负责人候选人、章程修改草案、会费标准修改草案等,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在会员大会表决前向全体会员公示;

㈦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㈧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㈨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㈩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 审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如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㈠ 负责人的调整;

㈡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㈡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㈢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㈣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㈥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㈦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㈧ 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㈨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㈩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会长不驻会、为办事方便,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但签署前须经过会长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㈣ 会同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㈤ 推荐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选举;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安排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人员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㈠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备理事会;

㈡ 贯彻理事会决议;

㈢ 监督本会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㈣ 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㈤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㈥ 审议秘书长提名的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㈦ 研究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交理事会审定/审议;

㈧ 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业务开支和重大业务开展事项,报备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

㈡ 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有关业务;

㈢ 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受会长指派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 主持秘书处工作,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定/审议后,组织实施;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决定;

㈣ 提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㈤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㈥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㈠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㈡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㈡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㈢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㈣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㈤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㈥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通讯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会员大会表决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收入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组织会员开展工程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㈦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㈠ 本会的业务活动;

㈡ 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㈢ 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㈣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㈤ 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㈥ 本会党建、工会工作经费;

㈦ 本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外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章程

       

解决方案

Solution

主办: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6号振业大厦裙楼220室

邮箱:459338145@qq.com

联系电话:0592-5365806/5365807

Copyright © 2024 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 闽ICP备2025083062号 All rights reserved.
想要了解更多,欢迎您留言咨询
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